论劳动合同的终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3 14: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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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法院:王彪
【摘要】:
劳动合同终止是市场经济地位中劳动力资源流动时所必须发生的环节,也是劳资双方最后保护权益的环节,是法律赋予劳资双方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法律不仅对劳资双方签订合同作了要求,更是对合同终止后作了明确的要求,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最大化的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本文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基础,从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终止与解除的关系,终止的情形以及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问题等方面来论述劳动合同终止所体现的法律意义,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实质性的法律可操作性。
【关键词】: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和解除的关系、终止情形、补偿金
【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劳动用工的法律关系和地位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确立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过渡的转型期,劳动用工制度及其相应配套措施也处在急剧变化和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关系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新形势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合同终止是市场经济地位中劳动力资源流动时所必须发生的环节,也是劳资双方最后保护权益的环节,是法律赋予劳资双方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我国劳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法律不仅对劳资双方签订合同作了要求,更是对合同终止后作了明确的要求,不断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最大化的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终止作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法学理论上,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我国劳动法学界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各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
本文以《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