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盗窃”变“抢劫”,法官告诉你什么是“转化型抢劫”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13 09:54:55 阅读量:

不告而取视为“窃”,暴力夺取谓之“抢”。一男子在工地行窃,被发现后因做出这一举动,「盗窃」变成了「抢劫」,到底发生了什么呢?近日西安临潼法院审结一起因盗窃被发现,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后果的“转化型”抢劫案件。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三轮车行至某工地项目部,盗窃该项目部活动板房镀铝锌板时,被该项目部保安朱某某发现并阻拦,高某某强行驾车冲撞被害人朱某某,将其拖行碾压后逃离现场,致使朱某某右尺骨骨折,同时,高某某驾车拉走该项目部活动板房镀铝锌板约10块。

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镀铝锌板价值人民币350元;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西安临潼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在审判时能够积极缴纳罚金。综上,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转化型抢劫”的概念,那么什么是转化型抢劫呢?

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在该行为被对方发现以后,为了使已经到手的财物不被拿回或逃避对方的抓捕或为了把证据销毁,对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犯罪均是仅仅侵犯公私财产权,但是由于暴力行为,使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不局限于财产权,还增加了对人身权的侵犯,因此在性质上转化为同时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因为一时贪念实施了盗窃行为,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因而产生了盗窃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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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抢劫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作者:郭 海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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