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及应对之策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15 16:40:43 阅读量:

 

裁判文书是法官工作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文书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了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体现了法院的对外形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多裁判文书存在缺陷。本文试就司法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运用水平的提高提供参考。
一、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裁判文书格式不够规范
1、裁判文书用词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主要表现为语法错误等。
2、裁判文书字体不统一,错漏别字多。有的裁判文书字体无统一标准,加上错漏别字现象较常见,例如有的将音同意不同的字混用。。
3、裁判文书中计量标准不统一。在同一文书中,既用“厘米”,又用“CM”,既用“米”,又用“丈”、“尺”、“寸”等。
4、裁判文书中数字填写规则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日期、年号、案号的书写规则不统一,有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的用汉字填写,有的省略年号,有的在同一份裁判文书中前后不一致等。
(二)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方言、口语等非规范性法律术语。有的民事裁判文书未对当事人的诉辩高度概括,而是直接引用当事人在庭审、询问过程中的一些方言、口语,例如有的裁判文书中把“某某之兄”表述为“某某之哥”、把“妻弟”表述为“舅子”等,使裁判文书失去了严肃性。
(三)民事裁判文书认证说理不充分
1、裁判文书公式化。有的裁判文书没有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而是采用同一种类型案件都适用的公式性的套话,说理缺乏针对性,雷同化现象较为突出。
2、裁判文书简单化,逻辑性较差。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对各方当事人的所有证据材料、观点、理由以及当事人虽未提及但与案件的裁判有关的问题作出全面分析,而是片面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将事实描述和法律认定混为一体,只说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导致所述事实和理由与判决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联系,削弱了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3、裁判文书说理中法理论述不足。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只是机械的引用法律法规,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的分析,同时对当事人的法律适用意见未加以分析。另外,在说理上有职权主义倾向,重证据堆砌罗列,忽视证据和法理分析。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往往归纳概括不准确,有的照搬照抄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内容繁琐冗长;说理大多缺乏对证据的论证和辩驳,省略法官作出判断的思维过程,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理薄弱或者不作说理;说理针对性不强,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既使整个文书的写作失去重点,也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四)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民事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和法律威慑力,目前在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依据不规范,已影响到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工作的严肃性。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裁判文书中法律规范的引用书写不规范。有的书写法律条款用汉字,有的引用法律条款用阿拉伯数字,且大小写也很不统一,有的引用法律规范时随意使用简称,例如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直接简写为《婚姻法》。
2、裁判文书中漏引法律条款。如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还有的侵权案件未引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3、裁判文书中多引法律条款。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不漏引法律条款,便将一些与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关联的条款进行了引用。
4、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不准确。有的只引用有关法律中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或只引用某条规定,不引用具体的款和项。
 ()民事裁判文书印刷和装订质量不高
有的文书印刷质量不高,出现漏印、重印的现象;有的文书则出现缺页、多页、装订顺序颠倒的情况;还有的文书的院印和核对章盖得不清晰等。
二、当前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
1、裁判文书格式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法律文书种类较多,有的裁判文书没有具体的规范格式,导致不同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办案人员制作的同种类的裁判文书不一样,进而产生了对裁判文书制作和使用上的混乱。
2、法官对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意义认识不足。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办案,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意义重视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裁判文书,尤其对一些细枝末节不加注意,以致制作出来的裁判文书不够规范。
3有的法官文字表达能力欠缺。有的办案人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强,同时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愿意通过学习去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另外,有的办案人员对裁判文书制作成缺少钻研学习和深入研究,导致裁判文书的制作成为机械的写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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