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理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3 13: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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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张 普
根据米检发(2015)第13号通知精神,为开阔我们政治视野,提升我们的理论素养,加强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全院大兴学习调研之风中进一步规范了我们的执法行为,巩固和发展检察业务的新成果。下面就《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量刑程序》)学习谈自己粗浅的认识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量刑程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它的实施必将强有力、精准的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对于全面实行依法治国也将起到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范量刑程序》应该是侧重于在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程序完成以后,规范公诉量刑程序的指导性的意见,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公正精准程序发展。
一、《规范量刑程序》在司法上有全面积极的指导意义
1、《规范量刑程序》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要求量刑建议书中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公诉量刑建议”也是量刑程序改革的一大亮点,它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规范量刑程序》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公诉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范量刑程序》就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做了说明,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规范量刑程序》也给出了相应的说明。
2、《规范量刑程序》的条款中,对于公诉量刑的原则给出了规范的指导意见,包括量刑基准、量刑要素以及量刑适用规则、方法、事实依据、时空均衡原则(即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还明确了量刑的从轻从重、减轻规则、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则等有规范规定和适用分则规定。
3、《规范量刑程序》的条款中对于量刑基准也做出规范说明,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对于非数额型典型犯罪、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也确定了量刑基准。
4、《规范量刑程序》在量刑要素方面, 将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也应该包括隐形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要素)。
《规范量刑程序》在法定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以及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都给出规范的意见。在酌定量刑要素方面包括有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方面要素。
《规范量刑程序》在量刑要素的细化意见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聋哑、盲人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累犯,自首或立功,酌定量刑要素给出了规范的指导性意见
5、《规范量刑程序》就非法持有罪、交通肇事罪,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等多种犯罪类型及量刑给出了精准规范指导意见。
《规范量刑程序》在量刑步骤上,量刑应当依据下列步骤:
(一) 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 确定量刑基准;
(三) 根据案件事实,提取量刑要素;
(四)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规则,确定最终的宣告刑。
二、对《规范量刑程序》的理解及认识。
1、《规范量刑程序》中定罪与量刑的关系;
联系:定罪活动程序是量刑活动程序的基础和前提;而量刑活动程序是实现定活动罪活动目的和保障。
区别:量刑活动程序的目的、内容与定罪活动程序的目的、内容有所不同。定罪的目的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实施了何种犯罪,解决的是犯罪与否、犯罪类型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定性活动。量刑的目的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定罪、量刑具有“定性”和“定量”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