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民行检察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10-09 18:58:41 阅读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管理职能行使的逐渐多样化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行政纠纷进入诉讼领域,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行政案件数量连年递增。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监督和民行检察工作无疑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民行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的法律监督,是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即所谓“事后监督”。然而,这种具体的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和检察机关担负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还有差距,反映出目前行政检察监督的有限性。首先,在监督程序上,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是诉讼活动中后阶段的一个特殊程序,因此,这一监督形式限制了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前阶段活动的参与权。其次,在监督的职权上,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性,决定了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该项法律监督的职权,而将大量接触实际工作,并最易于了解熟悉情况的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排除在外,因此,在监督的直接性、及时性、有效性方面大打折扣。再次,在监督的内容上,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的监督只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其监督内容上比较小。由于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检察监督的立法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和不全面的地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难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以上现实情况,与我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是检察工作者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规定多为抽象的、原则性的,难以在实践上进行操作,从而在具体的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受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线索少。根据《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得以实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分为四类(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然而,以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为例,该院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实践中,监督线索远远没有这么多。如:2010年受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3件,2011年受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2件,2012年受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2件,2013年上半年受理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1件。因此,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该院每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逐年下降。
第二、实施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成效不佳。多年来,涡阳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采纳和支持。究其原因:一是法院迫于考评扣分的压力一般不予纠正。如果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给予纠正,依据法院的考评办法则对案件具办人进行扣分处理,直接影响其年终优秀考评,同时,也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整体工作的考评,给法院整体工作带来不良的影响。二是迫于行政干扰不得纠正。该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多数为政府部门对土地确权颁证和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而这些案件都是焦点案件、影响案件,也是让政府机关最为头痛的案件,如果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纠正,势必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信访、上访等等。法院多因考虑对既定事实的维护,支持全县整体工作,而对抗诉理由不予采纳和支持。三是迫于怕造成信访、上访案件不敢纠正。如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政府征用等带来的拆迁、确权、颁证。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的对颁证不服,加之案件当事人人数多,情绪易受影响,容易形成信访、上访案件。如果法院对既成的事实给予纠正,则必然再次带来新的信访、上访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对政府土地确权颁证案件,绝大多数进行维持处理。四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申诉人多数为弱势群体,但是,他们非常希望甚至渴望,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行政诉讼案件改判甚少,对当事人不免产生失望情绪,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实效,对法院形成不了制约,从而影响其对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信心,以后自身或知晓相关情况的亲近者遇有类似之事时不再求助于检察机关,从而形成行政诉讼案件线索的越来越少。
第三、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检察队伍人员配备不足。由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案件越来越少,民行检察工作没有工作可做,因此,民行检察部门人员也不会很多。目前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共4人,其中检察员2人,书记员2处,平均年为45岁,年龄老化。其次,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虽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4人全部本科学历,但是,其中1人为电大本科学历,2人为函授本科学历,1人中央党校本科学历,与上级院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为学者型、研究型的要求相差很远。再次,业务培训工作有待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检察系统内部本来就不占据主导地位,加之行政领域法律的不完善,行政诉讼中强势行政机关的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难度可想而之。与之相比,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目前民行检察部门的业务培训基本是针对民事诉讼开展的,对行政诉讼的关注则是少之又少,缺乏业务知识的专业培训,因此,检察人员对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时自然难以有所突破。
三、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行政诉讼监督和民行检察工作
目前,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发展方向,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成为必然趋势,所以,新的形势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有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有新的举措、新的方法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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