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为“逃避执行”转让债权,行得通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13 10:01:33 阅读量:

为规避司法执行,

与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企图以此转移资产。

这样的债权转让有效吗?

案情简介

小王:“爸,你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了,这样弄能行嘛?”

老王:“正是因为我进黑名单了,才把债权转你名下。”

王某因涉多起执行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执行标的金额上千万。此后,王某与其女儿小王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享有的对某置业公司的31万余元购房款退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小王。小王遂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转让行为若存在规避法律义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构成恶意串通,依法应认定无效。同时,审判部门将王某对某置业公司享有债权的线索移交至王某被执行案件的执行部门,并依法处置。

法官说法

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违背了债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初衷,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王某与其女儿小王的行为,以形式上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实质上的“债权空转”,企图达到规避执行、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目的。但经法院查证,小王并未实际支付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结合王某与小王系直系亲属关系,无法证明双方债权转让行为真实合理,且该债权转让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王某债权人的利益。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小王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驳回了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诚信原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活动和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王某涉多起执行案件,不仅不如实申报其享有债权的财产状况,反而以债权转让行为逃避债务,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社会整体诚信环境的破坏。司法机关对恶意串通逃债行为依法否定,坚定恪守法律边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西安中院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