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酒驾并逃避检查,“醉”加一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11 09:29:36 阅读量:

红蓝灯光闪烁

交警“蜀黍”示意停车

遇到酒驾检查

正确“姿势”只有一个

积极配合,按规定接受检测

可总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竟然选择弃车逃跑…

醒醒!

这种“小聪明”只会让你栽“大跟头”

接下来

请和西咸法院“西小咸”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3日19时许,胡某驾驶小轿车前往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小区与朋友聚会饮酒。当晚22时许,胡某驾车返家途中看到公安机关正在进行酒驾查验,随即将车停在路边并逃跑,逃离约30米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抓获。

经鉴定,胡某血醇浓度为175.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2022年3月胡某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000元。后公诉机关以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经审理,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前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本次又醉酒驾车且弃车逃跑,逃避检查,依法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酒驾不是“赌运”而是“赌命”,酒驾是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酒后驾车会产生视觉障碍和运动反射迟钝,导致触觉能力、判断能力、操作能力降低。据统计表明,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遇酒驾检查,应当主动配合,切勿实施逃避或阻碍等行为,致“醉”上加罪。

在此呼吁广大司机朋友,道路安全无小事,法律红线不可触,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摒弃侥幸心理,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珍惜美好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醉驾并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醉驾被告人5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作者:秦 博、崔胜亮

编辑:侯宜均

责编:李 娟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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