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拉不走的饮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8-07 09:17:24 阅读量:

一纸判决并不代表着实质解纷,践行着“法官多跑一步,当事人少走一步”理念,在判决发放后,西安鄠邑法院大王法庭张丹萍法官协助履行,用时48小时履行完毕,以最快速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收费用引纷争:饮料被搁置

冯倩与博胜仓库签订《云仓服务合同》,约定冯倩在博胜仓库储存500多件啤酒、咖啡,仓储费用每月420元,博胜仓库为冯倩提供饮料的仓储、装卸、配送服务。一个月后仓储合同到期,冯倩前去博胜仓库提取剩余货物,仓库工作人员称因客户频繁的退货、补货,造成其仓储成本增加,需额外收取500元的退货补货费,加之货物有丢失、破损等情形,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导致冯倩未能提走货物。随后,冯倩起诉到鄠邑法院,要求博胜仓库赔付货物丢失、破损、货物滞留仓库导致滞销的经营损失。

庭审中,原告冯倩表示案涉饮料因未能及时提走,导致已近临期,产品无法销售,因此不再索要货物,而要求被告按照货物实际销售价值赔偿损失费用。被告博胜仓库认为原告不要货物而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是向其变相销售货物,气愤之际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冯倩给付420元仓储费,并要求冯倩在三天之内将货物拉走,否则应按照一天8元支付仓储费。

关于仓储费、货物处理、赔偿损失等问题两方分歧较大,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货物生产日期、退货补货频率、被告仓库方私自上涨仓储费等情形后,依法判决博胜仓库赔偿冯倩损失1500元,冯倩给付博胜仓库仓储费42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行拉走储存在仓库内的饮料。

服判息诉遇新难:拉不走的饮料

“法官,我昨天收到判决,我服从判决结果。今天来被告仓库拉饮料,但是仓库里货物数量不对,并且货物胡乱存储,想主动履行判决却又履行不了。”

判决发放次日,原告冯倩求助张丹萍,希望张法官能协助其履行判项。得知冯倩陷入履行困境,同时考虑到本案仍在上诉期之内,张法官向其阐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之后,第一时间拨打了被告博胜仓库法定代表人李总的电话。

“庭审中你们同意让冯倩拉走货物,现在是存在什么问题导致货物无法拉走?”张法官耐心询问李总仓库剩余货物的数量、仓储现状等情况,并向其解释货物长期存储定会不断损失其价值,告知签订合同后违反合同约定再额外收费需承担违约责任。

听了张法官判后答疑及利弊分析,李总随即表示其服判息诉,不再上诉,但出于对原告的不信任,加之此次纠纷产生的怨气,李总称只相信法院,希望张法官前来协助货物交接。

 

协助履行破困局:圆满化解

“饮料长期搁置”“当事人服判息诉”“当事人情绪缓和”,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并减少饮料长期储存产生的损失,张丹萍与原、被告约定好时间后,立即赶往博胜仓库,协助双方履行判决事项。

清点货物数量、协助处理货物搬运问题、见证判项费用当场支付,张法官带领干警在博胜仓库协助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完毕。

“谢谢张法官,本以为拉货又是困难重重,没想到这么顺利,从我们收到判决书到全部履行完毕仅仅用了48小时,为您的高效和负责点赞。”货物交接后冯倩说道。(文中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作者:白秋月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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