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都市田园梦,不能越过法律的“围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25 19:40:18 阅读量:

在钢筋水泥的都市丛林中

谁不向往一方绿意盎然的天地呢?

西安未央区某洋房小区一楼的业主甲某

就把这个梦想“落实”在了家门口——

铲除公共绿地的原有植被,砌起围墙

打造出了一个美丽的“私家小花园”

 

然而,当个人的美好愿景与法律规定和

邻里权益产生冲突时

这道看似承载着生活理想的围墙

最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件情况

 

释法明理 依法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相关规定展开释法说理,明确指出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292条明晰侵害实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讲清可能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庭审后,法官助理则根据庭审中归纳出的双方争议焦点,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了类似案例,同时调取了近期媒体关于违建处罚的公开报道,引导甲某了解到其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如堵塞消防通道导致伤亡将被追究的刑事责任,帮助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

裁判结果

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院最终判令甲某清除房屋外公共绿地上的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重新栽种与原有品种、规格相同的绿植。

本案是未央宫人民法庭积极践行“枫桥经验”、落实释法明理“三步走”工作法的生动实践。通过庭审阶段的充分释法说理,切实将审理案件的过程转化为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不仅帮助当事人理解判决依据,做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也向社会传递了“公共空间不容侵占”的法治观念,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法治动能。

 

法官提醒

当您砌起一堵私墙时,不仅分割了土地,更割裂了邻里信任。小区的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绿荫下的孩童嬉戏、步道上的老人晨练、火灾时的生命通道,这些价值远非个人领地扩张可比。

法官说法

01小区道路、绿地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02 占用共有部分可能会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其他业主或业委会可起诉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制拆除违建,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如因违建导致消防通道堵塞,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供稿| 西安未央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

栏目协办| 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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