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新车出门就发生故障 看法官如何助力消费者维权

来源: 时间:2022-03-16 16:17:27 阅读量:

聚焦3.15:新车出门就发生故障 看法官如何助力消费者维权

 

高高兴兴提新车,结果出门就发现车辆有故障,车主立刻回头找卖家理论,奈何始终没有协调好这件事,这可怎么办?

来看看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王爱茹法官是如何审理这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吧!

2021年5月8日,原告石某与其丈夫贷款购置一辆汽车,提车出门即发现车辆出现严重卡顿现象,双方立马将车辆检测数据发还厂家并对车辆程序进行重新设定,随后原告将车开回了家。三日后,原告开往被告处维修时发现车辆故障更加严重,通过检测报告得知该车问题出现在“变速箱”。

此后,虽经双方多次协商,被告未能彻底解决涉案车辆存在的问题,原告遂以被告故意不告知其车辆存在问题的真实情况、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被告解除购车合同、退还三倍购车款及购置税、保险费、双保费、装潢费、金融费各项费用合计654058元。

被告则认为其公司已经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且厂家检测结果说明车辆仅为一般性故障,应当依据厂家的维修建议进行维修,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至于原告要求的解除合同并退还车辆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坚决不同意赔偿。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王爱茹法官认真研究了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从其争议焦点出发,一个一个地解决,让双方合理的信服。

争议焦点一: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在汽车消费中,要认定存在欺诈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二是消费者因销售者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两个要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并进而适用三倍赔偿的规定。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无欺诈性行为,因此不支持原告诉请三倍赔偿的要求。

争议焦点二:涉案的“汽车订购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本案系争车辆系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品牌,原告在订约时有理由对该品牌车辆的质量已经产生较高程度的心理预期,原告正是基于这种预期或信赖与被告签订了“汽车订购合同”。但在车辆在交付使用当日即发生“起步卡顿”,且原告已提交被告方出具的维修意见载明“本车故障来自于变速箱的机电单元,需要换机电单元”,该证据足以认定诉争车辆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现原告以其在订约时的期待已基本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行使退货权利而解除合同,于法不悖、合乎情理,应依法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三: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现因诉争车辆自2021年5月13日至今在被告处停放,合同解除后原告给被告返还车辆的义务已经完成。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原告应将诉争车辆的钥匙交付给被告。同理,被告应退还原告购车款203600 元。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双保费、装潢费、金融费的诉请,因该费用均系原告因购买涉案车辆发生的直接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支持。

“消费”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做的事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出消费模式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尽量选择正规汽车销售店,仔细查看购车合同条款及各项随车手续是否齐全,提车前对车辆外观、功能、质量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尽可能地避免正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


作者:王爱茹 林升春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