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2-21 15:10:18 阅读量:
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其实,好租好还,再租也不难,在租赁行为中,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物,及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都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2008年,王某因建房从张某处租赁钢管、脚手架等建筑材料。然而张某却没想到,自从将东西租了出去之后,租金和东西都如同泥牛入海一般再无音讯,张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将王某诉上法庭。
办案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百般抵赖,对张某出示的的证据不予承认,并称自己未曾签署过合同。见王某态度如此强硬,张某申请进行笔迹司法鉴定。随着司法鉴定结果的出来,面对铁一般的事实,王某再也无法进行抵赖。办案法官随即再度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告知王某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后果,同时也向张某说明了王某现在的困境。
通过办案法官的居中调解,王某明白了自己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性,为了表示自己悔过自新的诚意,王某当庭偿还张某一万三千余元。看到王某诚心悔过,张某也表示可以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欠款分期支付。至此,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之下,纠纷及时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作者:郝昱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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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