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赶下农民工,万不该嫌贫爱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6-12 17:40:01 阅读量:


    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和服务意识,对公共交通“选择性”说不,让公共交通回归“公”属性,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有待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持续发力。

    近日,媒体曝光西安某公交司机以农民工所携带行李太大、影响通行和安保检查为由,拒绝其上车,在车内乘客强烈呼吁并表示愿为其另外多掏一份钱的情况下,该司机仍与后来赶到的另一公交司机合力将该乘客强行拉下车。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公交公司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责成该司机向被拒载的乘客道歉,对其停工培训学习并罚款1000元。

    对此,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对公交服务是否有权选择性接纳乘客的法理层面的讨论。“选择性”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凸显了从业人员服务意识的淡薄。作为城市日常出行最主要的方式,公共交通的“公共”属性毋庸置疑,理应服务于社会全体成员,农民工自然也不例外。他们为城市作出了重大贡献,更应得到城市的包容和尊重。公交司机的拒载行为不仅违背了“顾客就是上帝”的经营策略和服务宗旨,更与“为人民服务”的“公”属性背道而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下,公交司机关上的那一扇门,传递了“负能量”,也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更为城市形象抹上了不光彩的一笔。

    “选择性”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体现了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的缺失。公共交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法律对其有着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之规定,公共交通的承运人被法律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无权拒绝任何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以“行李多、影响通行和安保检查”为抗辩事由,执意拒载的行为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选择性”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暴露出相关部门监管上的短板。近年来,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对老年人、孕妇、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选择性说“不”的情形层出不穷,舆论也多次“一边倒”地将公共交通推向风口浪尖。从内部管理来看,公交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快速作出反应,可谓是对公共交通“选择性”说不的一个好的开始,但主管部门的缄默却又一次暴露出监管短板。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之规定,营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何将字面上的规章制度转化为具体有力的行动,有待相关部门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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