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渭南日报 时间:2014-01-31 11:07:31 阅读量:
2013年8月10日20时10分,陈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行至潼关县尚德路中段时,将同方向行走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潼关县交警大队在对该事故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潼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因其他项目的赔偿问题产生分歧。王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住院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600元,并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及误工费(按鉴定结果计算)。王某居住在河南省灵宝市,发生事故前一直在潼关一处建筑工地打工,收入比较稳定。意外事故使王某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家庭收入也受到严重影响。而陈某尚未成年,发生事故后,均是其父母出面处理。
潼关县法院民一庭受理案件后,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首先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应理性诉讼,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又通过陈某所在地的村干部做其工作,讲明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当日,陈某履行了协议内容,该案至此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