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冤枉而不为其洗冤可以入罪么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7-01-26 16:28:03 阅读量:

  胡建淼

  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案、杭州叔侄案……近十几年来,连连曝光的冤案真是触目惊心,刺激着中国的司法神经,刺痛着每一个中国人的心……冤假错案被发现不容易;发现了,纠正它同样不容易。为什么?冤假错案发生后,办案者会成为纠错的阻力,因为他们可能因此被追责;有关领导也可能成为阻力,因为这个冤案可能就是他们当年职务升迁的“政绩”。此外,还有一些原因,可能是自己或者别人能证明冤案当事人无罪的证人不愿站出来作证……

  那么,明知他人或自己冤枉而不为其洗冤可以入罪么?世界上真有国家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法国刑法典(1994)第343-11条规定,明知被暂时拘禁或已因重罪或轻罪受到判决的人有无罪的证据,故意不向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提供证明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但报告会给自己或近亲属带来刑事责任者除外。波兰刑法典(1970年)第250条则规定,故意隐匿他人无罪证据而不报告的,处3年以下监禁,但恐怕自己或近亲属受刑事追究而不报告者除外。

  为了让冤假错案少一点,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不知是否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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